云林县消防局长戴天星说,消防局收到判决书后会依判决金额赔偿。县府则会依公赔程序组成审议小组,依判决内容追究当时执行救火等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服饰店苏姓老板表示,火警发生在2009年8月12日晚间9点多,紧邻的房子起火,直到隔天凌晨一点才暂时扑灭;但他担心尚有余火可能复燃,请警消防车先别离开。
苏表示,他当时建议消防人员拆除起火屋上方密闭铁皮屋顶,以防再燃烧,但消防人员没接受,仅同意留一辆车及四人驻守。
他说,他再要求消防队员能调派挖土机,清理起火屋的杂物,避免二次火警,仍被拒绝。消防人车离去后四小时,果真再次起火,消防车却迟了近40分钟才抵达,他的服饰店已付之一炬。
苏说,这场火警因消防人员都没有积极处理,才有第二次火警;13日晚上又第三次起火燃烧,14日早上第四次冒烟后才完全扑灭,前后计37小时。他认为北港分队有过失,诉请公赔。云林县消防局辩称从接获报案到出动及抵达现场没有延误,也依规定做残火处理,并无怠忽职务。
公赔案一审判决赔偿79万元,双方都不服而上诉。台南高分院法官调查,一般接获报案,消防车在六十秒到九十秒出动,但消防无线电通联纪录显示,消防车在六分钟后才出动。
另北港分队有装好水的待命出动车辆,却不出动待命车,而是出动刚返队且须再装水的消防车,影响灭火时效;且监定报告确认第二次火警是复燃造成,北港分队显有怠慢延误,应负公赔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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